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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数字货币“搬砖”赚钱?南昌多人被判刑

imtoken钱包手机app 2023-07-18 05:15:12

相信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它,帮助网络犯罪。直接参与犯罪活动,只是提供帮助,是否构成犯罪?回答:是的。近日,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。

法院查明,2020年3月,被告人闵被介绍能够买卖数字货币和搬砖(搬砖是指使用银行账户在“火币Pro”App中以低价购买Tether“USDT”在“BAK”App上高价卖出赚取差价)套利。敏根据微信名“羊半罗”等人的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判刑,用自己的银行卡购买了1万元的Tether“USDT”,佣金60元,对方提币时扣除佣金金额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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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,被告人闵等人组成搬砖小队,切换到支付宝“网关”登录,并按照“带”的步骤要求使用支付宝账号购买在“火币Pro”App上兑换指定数量的Tether“USDT”,在“BAK”App上卖出,赚取差价和佣金。被告人闵某从中共获得2万余元。

2020年5月8日,被告人万1、万2在被告人闵的介绍下,共投资5万元组建搬砖团队,并使用支付宝“网关”登录方式参与在搬砖业务中赚取差价。被告人万1、万2共获利1万余元。被告人Min名下的账户有被害人翁、韩等人诈骗的资金,被告人万1、万名下的账户有被害人陈、李1等人诈骗的资金。被告人Min、Wan1、Wan 2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账户,为诈骗分子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财务结算协助。其中,被告人闵的银行卡提供了31万余元的和解资金,被告人万某1、万某2支付宝提供了38万余元的和解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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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8月25日,被告人万志军、万志鹏被抓获归案;同年9月9日,被告人闵文兵被逮捕归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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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,被告人Min、Wan1、Wan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,仍为其提供了报酬。和解等协助,被告人闵协助结清非法资金31万元以上,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;群众违法所得总额达1万余元,情节严重。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据此,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万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万2被判处罚款1万元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拟货币交易判刑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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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87条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协助广告宣传、支付结算等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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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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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。